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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常识百问百答-1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7-11-27 17:06)    点击:662

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常识百问百答


执行工作仍民事诉讼重点工作,我国目前还没有“强制执行法”,但有出台了许多的司法解释及规定,且不断更新,这使很多当事人很困惑,。此篇整理了近年来的各种规定供众多当事人参考。


1.问:执行工作由谁进行?

答: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2.问:四级人民法院均设立执行机构吗?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3.问:执行管辖中关于级别管辖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问:保全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书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5.问:申请财产保全需担保数额是多少?

答: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责令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6.问:我们想把被申请人的财产都查封保全了,可以吗?

答:不可以,查封财产必须依照裁定书的标的数来决定。

 

7.问:我们不要求查封抵押财产,保全查封其他财产可以吗?

答:不可以,抵押财产优先于保全查封。

 

8.问:我们向法院申请保全了已经超过48小时了,为什么还不办理保全?

答: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9.问:为什么法院在实施保全过程中,将我名下不动产证下的土地房产全部保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10.问:我的判决已经生效了,被告还是没有履行义务,我要申请执行,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执行的实质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调价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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