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10-10 20:34) 点击:20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长期困扰建筑行业的工程款拖欠问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司法解释的实施,有望得到缓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公布,该批复明确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解决了当银行抵押权与建筑企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清偿的顺序问题。
综合一、二条解释的规定可以得出,承包人就房屋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优于银行抵押权,但该优先权不能对抗支付大部分或者全部购房款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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