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公司通过仲裁最终拿到合同欠款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10-10 20:30) 点击:203 |
【案情简介】 昆明某会展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2015和昆明另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礼仪服务及设备租赁,合同金额16.6万,首期付6万元,余款分两期支付,若增加服务项目或设备增加相应费用,若迟延支付按每天1%计算滞纳金”。之后申请人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且增加了部分合同内容,经被申请人认可合同金额达到19.5万元。但被申请人迟迟未支付剩余款项,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到昆明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本金13.5万元及滞纳金3.3万元(调整为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被申请人应诉则称自己也因开发商拖延支付款项而无力支付给申请人且滞纳金约定过高。
【办案结果】 最终经过仲裁庭开庭审理后,仲裁员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大部分代理意见,认定申请人所报送的结算金额为合同最终结算总金额,滞纳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判决下来,申请人终于松了口气,付出的劳动可以获得回报,参与工作的农民工也看到了希望。裁决后,本律师团队又积极去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并和被申请人沟通,促使被申请人另行起诉欠款的开发商,使执行有了保障,最终使申请人拿到了合同欠款。申请人十分满意,对本律师团队十分感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律师点评、建议】 实践中合同约定仲裁管辖越来越普遍,但仲裁的特点并未引起当事人的足够重视。下面本律师为您梳理一下: 1.仲裁需要当事人约定才能管辖,仲裁属于一裁终局,不能上诉或另行起诉; 2.若仲裁因程序错误等原因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但如果仲裁适用法律错却无权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3.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主任指定,特别是仲裁委没有执行机构,裁决结果只能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只能到财产所在基层法院申请; 4.仲裁开庭均不公开审理,庭审一般不能旁听; 5.仲裁庭不能强制证人出庭; 5.仲裁协议不能约束第三人,不能要求追究第三人责任; 6.仲裁费要比诉讼高许多,特别是标的小案件,仲裁费可能是诉讼费的两倍多。 以上这些特点与诉讼有很大的区别,在约定仲裁之前,当事人应首先了解仲裁的这些特点,不能轻易约定仲裁。 因此,本律师建议,仲裁专业性强、程序复杂,最好在约定仲裁之前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权衡仲裁与诉讼的利弊,防范于未然,使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一旦须要去仲裁,最好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否则,您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
【相关法条】 一、《仲裁法》 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9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62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63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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